自然資源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自然資源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現予印發,自2025年9月1日起執行。原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8年發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同時廢止。
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的要求,規范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督促用地者嚴格履行合同。要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貫穿土地出讓管理全過程各環節,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開竣工時間、節約集約要求、自持或轉讓(含分割轉讓)條件等可依法載入出讓合同,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履約監管。涉及產業準入、投資限額、稅收就業、節能環保、配建義務等監管事項,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協議形式依法另行約定,履行監管義務。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讓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管。
自然資源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自然資源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現予印發,自2025年9月1日起執行。原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8年發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同時廢止。
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的要求,規范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督促用地者嚴格履行合同。要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貫穿土地出讓管理全過程各環節,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開竣工時間、節約集約要求、自持或轉讓(含分割轉讓)條件等可依法載入出讓合同,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履約監管。涉及產業準入、投資限額、稅收就業、節能環保、配建義務等監管事項,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協議形式依法另行約定,履行監管義務。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讓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管。
自然資源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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