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通報5起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違法典型案例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運行質量直接關系到社會團體的整體效能,直接影響行業治理和社會服務的實際效果。近年來,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時有發生。有的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有的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有的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設立分支機構;有的對分支機構管理不嚴,致其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等,擾亂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秩序,損害了社會組織公信力,侵害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發揮以案釋法、以案示警作用,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案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在其分支機構兩彈一星歷史研究分會下再設立無錫辦事處、貴州辦事處兩個代表機構,承擔聯絡會員單位、保障服務對象、組織相關活動等任務,該行為違反了《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定。2025年10月,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民政部依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北京宜春企業商會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案
北京宜春企業商會為搭建宜春高安市在京企業家平臺,在商會下設高安分會。2023年12月,北京宜春企業商會在履行理事會、會員大會等程序后,決定成立高安分會。北京市民政局在年檢中發現該違法情形后,向該商會提出整改要求。2025年1月,該商會按要求履行整改程序,召開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取消高安分會并停止銅鼓分會、袁州分會成立籌備工作。北京宜春企業商會設立高安分會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的規定。2025年6月,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對北京宜春企業商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山西省晉綏邊區歷史文化研究會超出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案
山西省晉綏邊區歷史文化研究會未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違規設立分支機構嵐縣紅色文化專委會;同時還存在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住所變更后未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三條“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等規定。2026年3月,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等規定,山西省民政廳依法對山西省晉綏邊區歷史文化研究會作出停止活動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案例四:項城防水協會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案
項城防水協會擅自跨區域設立項城防水協會青海分會,后者在青海省西寧市違規發展會員并收取會費。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26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的規定。項城市民政局與業務主管單位聯合對該協會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整改。協會按要求撤銷項城防水協會青海分會,并對該機構辦公場所牌匾進行拆除,開展財務清算,收繳各類檔案資料和印章。2026年7月,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2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河南省周口市項城市民政局依法對項城防水協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對代表機構疏于管理案
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下屬代表機構雄安辦事處未經該促進會同意,私自發展會員并收取費用。該促進會未嚴格履行監管主體責任,對其代表機構日常活動審批、過程管控等關鍵環節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一款“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的規定。2026年2月,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河北省民政廳依法對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撤換代表機構負責人。
政策法規參照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26年修訂)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內部管理不力導致運轉失靈的;
(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六)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有規范的名稱;
(三)有與開展活動相匹配的工作人員、辦公場所等。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相關領域或者行業影響力。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姓氏宗親分支機構、會員明顯重合的分支機構以及名稱、業務范圍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社會團體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存在以下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糾正的,視為疏于管理:
(一)超出授權或者交辦事項范圍開展活動;
(二)違反規定將業務活動委托給社會團體或者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直接利益相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承辦;
(三)未經批準以業務主管單位或者行業管理部門等名義開展活動;
(四)違規收費或者接受捐贈;
(五)私設賬戶、轉移合法收入;
(六)與非法社會組織開展合作;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團體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直接或者變相交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運營的,或者對符合撤銷情形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未按規定予以撤銷的,視為疏于管理。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運行質量直接關系到社會團體的整體效能,直接影響行業治理和社會服務的實際效果。近年來,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時有發生。有的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有的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有的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設立分支機構;有的對分支機構管理不嚴,致其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等,擾亂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秩序,損害了社會組織公信力,侵害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發揮以案釋法、以案示警作用,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案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在其分支機構兩彈一星歷史研究分會下再設立無錫辦事處、貴州辦事處兩個代表機構,承擔聯絡會員單位、保障服務對象、組織相關活動等任務,該行為違反了《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定。2025年10月,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民政部依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北京宜春企業商會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案
北京宜春企業商會為搭建宜春高安市在京企業家平臺,在商會下設高安分會。2023年12月,北京宜春企業商會在履行理事會、會員大會等程序后,決定成立高安分會。北京市民政局在年檢中發現該違法情形后,向該商會提出整改要求。2025年1月,該商會按要求履行整改程序,召開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取消高安分會并停止銅鼓分會、袁州分會成立籌備工作。北京宜春企業商會設立高安分會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的規定。2025年6月,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對北京宜春企業商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山西省晉綏邊區歷史文化研究會超出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案
山西省晉綏邊區歷史文化研究會未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違規設立分支機構嵐縣紅色文化專委會;同時還存在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住所變更后未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三條“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等規定。2026年3月,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等規定,山西省民政廳依法對山西省晉綏邊區歷史文化研究會作出停止活動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案例四:項城防水協會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案
項城防水協會擅自跨區域設立項城防水協會青海分會,后者在青海省西寧市違規發展會員并收取會費。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26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的規定。項城市民政局與業務主管單位聯合對該協會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整改。協會按要求撤銷項城防水協會青海分會,并對該機構辦公場所牌匾進行拆除,開展財務清算,收繳各類檔案資料和印章。2026年7月,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2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河南省周口市項城市民政局依法對項城防水協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對代表機構疏于管理案
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下屬代表機構雄安辦事處未經該促進會同意,私自發展會員并收取費用。該促進會未嚴格履行監管主體責任,對其代表機構日常活動審批、過程管控等關鍵環節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一款“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的規定。2026年2月,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河北省民政廳依法對河北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撤換代表機構負責人。
政策法規參照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26年修訂)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內部管理不力導致運轉失靈的;
(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六)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有規范的名稱;
(三)有與開展活動相匹配的工作人員、辦公場所等。
分支機構應當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相關領域或者行業影響力。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姓氏宗親分支機構、會員明顯重合的分支機構以及名稱、業務范圍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社會團體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存在以下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糾正的,視為疏于管理:
(一)超出授權或者交辦事項范圍開展活動;
(二)違反規定將業務活動委托給社會團體或者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直接利益相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承辦;
(三)未經批準以業務主管單位或者行業管理部門等名義開展活動;
(四)違規收費或者接受捐贈;
(五)私設賬戶、轉移合法收入;
(六)與非法社會組織開展合作;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團體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直接或者變相交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運營的,或者對符合撤銷情形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未按規定予以撤銷的,視為疏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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