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實施信用評價設置招標投標區域壁壘卡點堵點問題典型案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有關部署,市場監管總局今年5月組織開展破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卡點堵點專項行動,重點糾治不當實施信用評價設置招投標隱性壁壘等4類典型問題。7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破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卡點堵點專項行動階段性成果,不當實施信用評價設置招標投標區域壁壘等典型問題得到有效整治,并發布相關案件。
現就專項行動部署的重點整治不當實施信用評價設置招標投標區域壁壘突出問題公布部分案例如下:
一、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吉林、西藏、河南、廣西、浙江、寧夏省(區)市場監管局調查處理六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實施不合理信用評價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問題
一段時間以來,市場監管總局持續收到經營主體舉報,反映部分地區信用評價不合理,難以通過招標投標公平進入異地工程建設與工程監理市場。對此,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通過召開企業公平競爭座談會、走訪企業、外圍核實等方式深入掌握情況,聽取訴求建議,推動解決實際問題。按照統一部署,總局會同吉林、西藏、河南、廣西、浙江、寧夏六省(區)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就建筑企業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政策制定實施情況開展了核查調查,督促有關問題整改。
經查,上述地區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落實規范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應用的統一要求方面存在偏差,制定印發管理政策,不當實施信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應用于招標投標資格審查或者評標因素,變相強化本地企業競爭優勢,削弱市場配置資源效率,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主要表現有:一是評價指標帶有地域偏好。比如,廣西等地規定加分事項包括通報表揚、榮譽稱號、獎項等,但實踐中僅認可本地機構頒發的通報表揚,或者申請信用加分的獎項僅限本地注冊企業或本地承接項目申報。上述行為將企業在其他地區的合法經營成果排除在外,抬高外地企業競爭門檻。二是評價標準缺乏合理依據。比如,吉林等地將省域內生產經營活動產值納入信用評價重要內容,并賦予較高分值。上述設定與實際需要明顯不相適應,實質上形成以本地經營為導向的特定評價體系,削弱外地企業競爭基礎。三是信息采集存在機制障礙。比如,西藏、河南、浙江等地依據僅記錄本地項目和業績的本省監管系統開展信用評價,未針對外地企業構建有效制度安排,因申報流程、材料驗證及審核要求不夠合理,外地企業面臨更高程序性成本和不確定性,妨礙企業跨區域經營。
針對發現的情況,市場監管部門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分類處置。對于經查實存在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依法予以立案調查;對于存在從事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風險的,運用反壟斷“三書一函”制度措施予以提醒敦促綜合施治。經執法督促,相關被調查單位有序推進問題整改。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強化協同治理,通過開展跨部門反壟斷風險會商、點對點問題通報、印發《不當干預市場競爭行為風險防范預警清單》等,持續提出合規提示與政策建議,促進優化完善招標投標信用管理制度規則,推動從個案糾治向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延伸。
二、四川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3年10月印發《宜賓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其后多次予以修訂。根據《宜賓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2025年修訂)》(以下簡稱《評價辦法(2025年修訂)》),建筑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信息由企業在宜賓的市場行為信用信息和現場行為信用信息組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宜賓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錄和發布建筑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信息、評價分數和評價等級。調查發現,《評價辦法(2025年修訂)》將對本地社會事業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工作做出貢獻、在本地獲得獎項榮譽、與本地企業組成聯合體承攬工程以及在本地注冊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等因素作為企業市場行為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同時,規定在本地無在建項目且屬于信用系統新注冊的,信用評價等級定為B級。對于A級企業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優先考慮。
上述行為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在企業信用評價管理有關文件中設置歧視性信用評價標準,使得在本地承接建筑項目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中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四川省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向宜賓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議,建議責令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改正違法行為,對制定實施的存量政策文件開展專項自查清理,完善公平競爭審查相關工作機制,營造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三、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5年7月,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情況下,制定印發《關于做好2025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和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對在南京市域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裝飾裝修等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進行信用評價。調查發現,上述《通知》存在三方面妨礙公平競爭問題:一是部分信用評價指標不具有普適性。例如,“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子項目“獲得省級標準化星級工地”,該項目僅在個別省份開展過評選。“星級”評定工作開展期間的地域內經營者具有相對競爭優勢,獲評企業可獲得加分,而其他未參與過此類評比活動的地方經營者無法獲分,直接導致信用評價總得分差異。二是市域外信用信息采集不全面。例如,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新來企業僅賦基礎分70分。同時,要求市域外企業良好信息上報需附相關信息和鏈接,但由于各省份與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接情況不統一,市域外建筑業經營者在良好信息上報環節存在渠道受阻、采集不全等客觀情況,影響外地經營者信用評價最終得分。三是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不規范。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中要求“信用評價結果所占權重為8%、9%、10%,具體評審標準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該設置并無法定依據,給予在本地承接項目較多的企業更多招標投標競爭優勢。
上述行為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在《通知》中設定歧視性信用評價指標,開展相關信用評價工作,限制外地經營者在評標中獲得加分,影響未在本地承接過項目的企業公平參與當地建筑業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建筑業信用評價工作進行全面自查,公開廢止相關問題政策文件以及信用評價結果,加強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2年12月,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烏魯木齊市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2022版)》。其中,第二十三條“市場培育期”條款規定“外地具備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施工企業遷入烏魯木齊市或在烏魯木齊市設立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世界500強企業在烏魯木齊市設立具備上述資質的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享2年培育期規定”“在市場培育期內,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價中的綜合得分按照AA級(次等)企業平均水平計算”。2024年8月,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烏魯木齊市施工和監理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將“受到質量巡查通報表揚”“獲得市級標準化考評優秀”“受到市委、市政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獲得自治區級、市級建筑獎項”“獲得市級建筑相關示范項目”“承辦或參加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組織的活動”等只有承建本地項目的企業才能獲得對應加分的指標,作為施工和監理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制定上述文件時,均未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上述行為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制定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變相強制外地企業在本地投資,同時,制定信用信息評價標準,設置歧視性評價指標,排斥限制沒有在烏魯木齊市承建項目以及初次承建項目的外市企業參加招標投標。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調查期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人進行執法約談。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改正違法行為,對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工作進行系統整改,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欽州市交通運輸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4年2月,欽州市交通運輸局印發《欽州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信用評價辦法》,其中對于信用評價等級規定“評價年度內,參與施工的合同段數只有1個的,或施工合同總額小于1000萬元的,或只存在投標行為評價的,當年信用評價等級最高為A級”。在“信用評價結果應用”部分規定“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初次進入欽州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時,無欽州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市場信用評價結果、欽州市農村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結果和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綜合評價結果的,其信用等級參照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綜合評價結果確定,但施工單位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并明確對年度信用等級為AA級、連續3個年度及以上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施工單位在“政府投資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時,給予增加投標個數和中標個數、同等條件優先中標、降低履約保證金比例、提高工程預付款比例、守信獎勵等優惠”。
上述行為將本地施工項目合同數量、合同總額作為限制外地企業信用評價最高等級的條件,并將信用等級與投標資格、中標機會掛鉤,對在本地具有施工項目的企業給予優待,限制外地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欽州市交通運輸局在官方網站發布公告廢止《欽州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信用評價辦法》,改進政策措施,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有關部署,市場監管總局今年5月組織開展破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卡點堵點專項行動,重點糾治不當實施信用評價設置招投標隱性壁壘等4類典型問題。7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破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卡點堵點專項行動階段性成果,不當實施信用評價設置招標投標區域壁壘等典型問題得到有效整治,并發布相關案件。
現就專項行動部署的重點整治不當實施信用評價設置招標投標區域壁壘突出問題公布部分案例如下:
一、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吉林、西藏、河南、廣西、浙江、寧夏省(區)市場監管局調查處理六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實施不合理信用評價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問題
一段時間以來,市場監管總局持續收到經營主體舉報,反映部分地區信用評價不合理,難以通過招標投標公平進入異地工程建設與工程監理市場。對此,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通過召開企業公平競爭座談會、走訪企業、外圍核實等方式深入掌握情況,聽取訴求建議,推動解決實際問題。按照統一部署,總局會同吉林、西藏、河南、廣西、浙江、寧夏六省(區)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就建筑企業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政策制定實施情況開展了核查調查,督促有關問題整改。
經查,上述地區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落實規范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應用的統一要求方面存在偏差,制定印發管理政策,不當實施信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應用于招標投標資格審查或者評標因素,變相強化本地企業競爭優勢,削弱市場配置資源效率,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主要表現有:一是評價指標帶有地域偏好。比如,廣西等地規定加分事項包括通報表揚、榮譽稱號、獎項等,但實踐中僅認可本地機構頒發的通報表揚,或者申請信用加分的獎項僅限本地注冊企業或本地承接項目申報。上述行為將企業在其他地區的合法經營成果排除在外,抬高外地企業競爭門檻。二是評價標準缺乏合理依據。比如,吉林等地將省域內生產經營活動產值納入信用評價重要內容,并賦予較高分值。上述設定與實際需要明顯不相適應,實質上形成以本地經營為導向的特定評價體系,削弱外地企業競爭基礎。三是信息采集存在機制障礙。比如,西藏、河南、浙江等地依據僅記錄本地項目和業績的本省監管系統開展信用評價,未針對外地企業構建有效制度安排,因申報流程、材料驗證及審核要求不夠合理,外地企業面臨更高程序性成本和不確定性,妨礙企業跨區域經營。
針對發現的情況,市場監管部門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分類處置。對于經查實存在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依法予以立案調查;對于存在從事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風險的,運用反壟斷“三書一函”制度措施予以提醒敦促綜合施治。經執法督促,相關被調查單位有序推進問題整改。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強化協同治理,通過開展跨部門反壟斷風險會商、點對點問題通報、印發《不當干預市場競爭行為風險防范預警清單》等,持續提出合規提示與政策建議,促進優化完善招標投標信用管理制度規則,推動從個案糾治向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延伸。
二、四川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3年10月印發《宜賓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其后多次予以修訂。根據《宜賓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2025年修訂)》(以下簡稱《評價辦法(2025年修訂)》),建筑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信息由企業在宜賓的市場行為信用信息和現場行為信用信息組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宜賓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錄和發布建筑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信息、評價分數和評價等級。調查發現,《評價辦法(2025年修訂)》將對本地社會事業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工作做出貢獻、在本地獲得獎項榮譽、與本地企業組成聯合體承攬工程以及在本地注冊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等因素作為企業市場行為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同時,規定在本地無在建項目且屬于信用系統新注冊的,信用評價等級定為B級。對于A級企業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優先考慮。
上述行為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在企業信用評價管理有關文件中設置歧視性信用評價標準,使得在本地承接建筑項目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中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四川省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向宜賓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議,建議責令宜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改正違法行為,對制定實施的存量政策文件開展專項自查清理,完善公平競爭審查相關工作機制,營造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三、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5年7月,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情況下,制定印發《關于做好2025年上半年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和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對在南京市域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裝飾裝修等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進行信用評價。調查發現,上述《通知》存在三方面妨礙公平競爭問題:一是部分信用評價指標不具有普適性。例如,“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子項目“獲得省級標準化星級工地”,該項目僅在個別省份開展過評選。“星級”評定工作開展期間的地域內經營者具有相對競爭優勢,獲評企業可獲得加分,而其他未參與過此類評比活動的地方經營者無法獲分,直接導致信用評價總得分差異。二是市域外信用信息采集不全面。例如,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新來企業僅賦基礎分70分。同時,要求市域外企業良好信息上報需附相關信息和鏈接,但由于各省份與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接情況不統一,市域外建筑業經營者在良好信息上報環節存在渠道受阻、采集不全等客觀情況,影響外地經營者信用評價最終得分。三是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不規范。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在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中要求“信用評價結果所占權重為8%、9%、10%,具體評審標準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該設置并無法定依據,給予在本地承接項目較多的企業更多招標投標競爭優勢。
上述行為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在《通知》中設定歧視性信用評價指標,開展相關信用評價工作,限制外地經營者在評標中獲得加分,影響未在本地承接過項目的企業公平參與當地建筑業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建筑業信用評價工作進行全面自查,公開廢止相關問題政策文件以及信用評價結果,加強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2年12月,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烏魯木齊市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2022版)》。其中,第二十三條“市場培育期”條款規定“外地具備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施工企業遷入烏魯木齊市或在烏魯木齊市設立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世界500強企業在烏魯木齊市設立具備上述資質的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享2年培育期規定”“在市場培育期內,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價中的綜合得分按照AA級(次等)企業平均水平計算”。2024年8月,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烏魯木齊市施工和監理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將“受到質量巡查通報表揚”“獲得市級標準化考評優秀”“受到市委、市政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獲得自治區級、市級建筑獎項”“獲得市級建筑相關示范項目”“承辦或參加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組織的活動”等只有承建本地項目的企業才能獲得對應加分的指標,作為施工和監理企業現場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制定上述文件時,均未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上述行為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制定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變相強制外地企業在本地投資,同時,制定信用信息評價標準,設置歧視性評價指標,排斥限制沒有在烏魯木齊市承建項目以及初次承建項目的外市企業參加招標投標。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調查期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人進行執法約談。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改正違法行為,對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工作進行系統整改,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欽州市交通運輸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4年2月,欽州市交通運輸局印發《欽州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信用評價辦法》,其中對于信用評價等級規定“評價年度內,參與施工的合同段數只有1個的,或施工合同總額小于1000萬元的,或只存在投標行為評價的,當年信用評價等級最高為A級”。在“信用評價結果應用”部分規定“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初次進入欽州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時,無欽州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市場信用評價結果、欽州市農村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結果和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綜合評價結果的,其信用等級參照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綜合評價結果確定,但施工單位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并明確對年度信用等級為AA級、連續3個年度及以上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施工單位在“政府投資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時,給予增加投標個數和中標個數、同等條件優先中標、降低履約保證金比例、提高工程預付款比例、守信獎勵等優惠”。
上述行為將本地施工項目合同數量、合同總額作為限制外地企業信用評價最高等級的條件,并將信用等級與投標資格、中標機會掛鉤,對在本地具有施工項目的企業給予優待,限制外地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欽州市交通運輸局在官方網站發布公告廢止《欽州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信用評價辦法》,改進政策措施,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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